为何催收债务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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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催收债务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4-02-23 环境展示

  杨天意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区块链领域、金融领域及新经济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律咨询方式见主页置顶)

  1. 催收债务涉嫌寻衅滋事罪,债务本身是不是合乎法律对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具有必然影响。

  2. 无论催收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重要的条件是手段行为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

  3. 催收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因为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即破坏了社会秩序。

  永雄集团被调查事件,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永雄集团进行催收的,许多都是合法债务,比如某些大型国有或民营银行的债务,某头部团购、外卖平台的债务等。既然是催收合法债务,为何还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Y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依托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赵某、郭某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等人组成的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Y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取证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城区分局及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及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员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催收员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公司所收服务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发放给各催收人员等。

  2020年7月29日,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一是本案针对债务人的“软暴力”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属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为保障民事行为中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设置了诸如协商、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规则、制度。催收作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亦应当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来进行,不允许超出合理限度。本案被告人为了催收欠款,不分时段,长期采用频繁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组织群呼、使用电子设备轰炸软件等手段给欠款人施压,有的咒骂欠款人家人,威胁上门砍人,以其家人安全相威胁;有的一天甚至发上千条验证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有的把经过PS的欠款人裸照发送给欠款人亲友,并配上辱骂文字,践踏他人人格尊严。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关于“催收人员…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等规定,催收手段违反行业规则,也为法律所不容许。有些受害者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影响向相关网络站点平台进行投诉,也有受害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过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批评制止,但催收公司仍未改正,继续实施非法催收行为。

  二是本案中催收人员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骚扰、纠缠、辱骂、威胁欠款人的亲友甚至普通联系人,系寻衅滋事。

  网贷公司放贷时,预设霸王条款,以极小文字设置贷款人同意网贷公司收集个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的格式条款,在未充分提示贷款人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手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违反了民法关于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合理提示的规定。催收公司使用其获取的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对无关的个人、单位发送带有威胁、辱骂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电话骚扰,侵害了第三方的隐私、生活安宁以及工作秩序。

  三是上述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施的非法催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本案“软暴力”催收时间长、次数多。催收人员针对个人用“呼死你”之类的恶意软件进行短信、电话轰炸、辱骂。涉案催收公司,雇佣300余名催收员,每个催收员打电话的总次数、发送短信的条数数以千计、万计。本案“软暴力”催收受害者总数超万人,被害人分布地域广,涉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害者中包括欠款人本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本案“软暴力”催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催收公司通过发送带有侮辱、威胁、辱骂等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骚扰等催收行为既给被害人个人造成心理强制,又严重影响个人及单位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

  本案例是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笔者认为,典型案例从说理与释法的角度向我们揭示了催收非法债务涉嫌寻衅滋事的真实原因:

  其一,催收债务涉嫌寻衅滋事罪,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对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具有必然影响。

  案例中赵某等人虽然是帮助网络借贷平台做催收,但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等同于高利贷,多数P2P平台的利息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合法债务。对于赵某等人构罪的说理也并未刻意区别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其二,无论催收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关键因素是手段行为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

  从裁判要旨来看,法院认定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赵某等人为达催收目的,通过全天候频繁拨打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滋扰欠款人,通过骚扰、纠缠、辱骂、威胁欠款人的亲友甚至普通联系人,使欠款人及亲友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达到了“软暴力”的程度。

  其三,催收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因为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即破坏了社会秩序。

  催收业务通常具有波及范围广的特点。一方面,在地域上一般不局限于某特定地区,而是借助网络通讯工具面向多个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开展业务;另一方面,在催收对象上不仅仅局限于欠款人,而是对欠款人及其亲友乃至一般联系人都进行滋扰。因此,无论从地域还是对象上,催收业务都具有了社会性特征。而一旦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正常的社会秩序必然遭到破坏。

  这也正解释了本案开头提出的问题。虽然永雄集团催收的很多是银行或团购平台的合法债务,但债务本身是不是合乎法律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是决定性因素。重点是催收的手段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是否破坏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在于是否超过了欠款人的债务本身,对多个地区、多数不相关的人员进行了滋扰,是否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在客观上使用非法手段,侵犯了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即正常的社会秩序,便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催收债务是债权人应有之权利,但当这一权利的行使被外包,甚至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服务产业时,这一权利的合法边界却日渐模糊。催收也逐渐蜕变成了一个令人谈之色变的黑灰产业。

  归根究底,为实现催收目的,借助网络通讯工具开展的“软暴力”催收模式,扰乱了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和网贷市场秩序,这才正是催收从正当权益走向寻衅滋事的真正原因。

  最后,惩治“软暴力”催收并不是保护、放纵“老赖”,目的是规范催收方式。笔者以为,对于过度、违法的催收行为要整治,对于恶意欠款、侵犯借款人财产权益的人也应当严厉打击,这样才可以实际做到保护私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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