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鸡娃”你可能违法了 法声昂“杨”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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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鸡娃”你可能违法了 法声昂“杨”⑭

2024-02-23 环境展示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朱谷春,与大家一同探讨话题——“鸡娃”有度。

  主持人: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当下,“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口号开始流行。为什么“鸡娃”现象愈发盛行?

  律师:所谓“鸡娃”,就是父母给孩子打鸡血,不断给孩子安排补习班、兴趣班,不停地让孩子去拼搏的教育行为。“鸡娃”现象盛行的背后折射出的是部分短视频通过不断传播相关“育儿理念”,蹭炒教育热点、渲染升学焦虑。尤其是一些打着“名校父母”旗号,似在分享“上清华”“去北大”“进哈佛”的经验,实际用鼓励做题、刺激内卷的话术,疯狂输出“鸡娃”理念。

  针对此类现象,2022年1月至3月,教育部教育部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线上培训巡查专项行动,要求各地严查严处违规线上培训。期间,全国开展线条,通报违规线家网络站点平台清理违规线条,并向社会公开发出治理违规培训的声明,形成了打击违规线上培训、炒作教育焦虑的态势。

  律师: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过度鸡娃说“不”。

  对于家长,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对于学校,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的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还没成年的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此外,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于过度“鸡娃”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的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鸡娃”作出的较为详尽的规定,那在具体实践中有没有相关的实施建议或是操作细则?

  律师: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全方面提升育人水平,提出了实施意见。

  分类控制作业总量。由学校年级组统筹各科目作业总量,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五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作用,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开展体育锻炼、阅读和文艺活动,合理使用电子科技类产品和网络。

  保证课后服务时间、提高课后服务的品质、拓展课后服务渠道、做优免费线)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线下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分钟,课程间隔不可以少于10分钟,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运用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强化培训内容管理。

  严禁培训机构组织、参与、宣传未经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的义务教育阶段竞赛活动。严禁组织以排名为目的的跨区、跨机构大规模测试。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严格机构收费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培训机构监管等。

  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其中一条原则是:“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这个“度”应当如何把握?

  在公安民警、妇联工作人员、学校老师介入协调的过程中,毛先生一直未能认识到其教育方式失当的问题,反而认为其管教孩子仅为“家务事”,拒绝接受有关人员的协调,对两个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度影响。因子女的教育问题,亦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郑女士遂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毛先生打骂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子女小明、小佳;禁止被申请人毛先生限制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子女人身自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做到合理教育的职责,但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尊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正真适合的教育方式。本案中,根据申请人郑女士提供的《接处警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案件承办人向小明的班主任老师了解的相关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毛先生在对两子女进行教育的过程中,经常性使用侮辱性字眼进行谩骂,有时甚至会出现殴打行为,教育方式失当,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侵害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法院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毛先生告知郑女士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其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形下,仍拒绝参加听证谈话。故郑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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